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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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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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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个人购建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及自建房、集资建房等,均需按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土地使用证上有注明)计征缴税。个人自住房产按定额标准计税,城区按年每平方米1元征收;郊区按年每平方米0.50元征收。用于出租或经营的个人房产,按所处地段的等级税额计税。
  土地使用税缴纳标准如下:
  一.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标准
  1.个人自住房产,按定额标准计税。
  ①城区按年每平方米1元征收;②郊区按年每平方米0.50元征收。
  2.个人房产用于出租或经营的,其用地按所处地段的等级税额计税。
  ①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及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位:元/平方米•年):一等10.0、二等8.0、三等6.0、四等4.0、五等2.4、六等2.0、七等1.6、八等1.2、九等1.0
  ②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单位:元/平方米•年):一等2.0、二等1.0、三等0.5
  三.免征对象
  1.利用私有房屋兴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2.农业户口村民按规定标准建造住宅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国营农场农工在规定标准内的自建住房用地;
  3.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所在区域地税部门核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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