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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局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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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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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区与园林绿化相关的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按年度编制区园林绿化工作的计划。
(二)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编制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制定区园林绿化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核区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风景旅游开发、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中的园林绿化指标和规划设计;审核区和社会单位制定的园林绿化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
(三)负责组织制订城市区规划区全民义务植树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负责编制全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并对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进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总结、评比、表彰,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区园林行业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定额标准,并监督区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化用地绿线的划定和控制管理;对城市规划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地指标进行管理。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的管理。
(七)负责区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养护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扩初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以及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
(九)依据有关园林绿化法规负责对辖区内占用绿地、树木砍伐的审核和审批。
(十)负责对城市规划区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规划区、开发区以及道路和铁路两侧林带、江边、河边、湖边的绿化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负责大树栽移、公共绿化植物的修剪和造型、园林扎景等管理。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区新建公园的风景名胜区建设方案的审定和竣工、验收;负责公园和风景区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等级评定工作;制定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检查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游乐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局属苗圃和公园的建设、管理。
(十二)负责收取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有关绿化费;监督、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国有资产以及园林各项资金。
(十三)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开展组织科研项目攻关和园林绿化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的专业技术指导、培训及职业技术资格鉴定。
(十四)组织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的宣传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普查、统计和园林信息的收集工作;积极培育园林绿化的社会中介组织。
(十五)负责区园林绿化队伍的建设,组织人才培养、技术交流、在职人员岗位培训、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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