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进行行业管理。
(二)研究制定全区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制定。
(三)负责全区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报告的拟定、初步设计的审查和批报,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城市路灯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工作。
(四)负责全区城市环境创新工程建设;负责城区道路、重要景区、街区、重要路段、路区环境整治的修复建设和滨江滨湖景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报告的拟定、初审和批报,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余土余渣的清运。参与旧城改造和历史文化名城建筑保护工作。
(五)负责筹措城市建设资金;协助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建设资金预审、报审。
(六)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建设市场,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筑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竣工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建筑革新产品、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
(七)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投标、初步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招投标、初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管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
(八)实施省、市村镇建设标准,协调参与编制村镇建设规划,指导全区村、镇建设。
(九)组织实施建设行业技术引进、科技攻关;负责相关行业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推广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十)负责制定全区建筑行业和相关行业执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城市建设档案、信息、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
(十二)指导乡、镇、街和辖区内单位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管理本局直属单位,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学会。
(十四)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