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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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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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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代征税标准
征税项目 计算单位 征收标准 缴交人 批准机关及文号





营业税 成交价 5% 卖方 1、市房地局、市税务局武房市(93)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
注:1999年8月1日以后
●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营业税按销价-购入差价额计算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超1年普通住宅,上市转让免征;不足1年的,按成交价减去购入原价后差额计征(含单位)
●2006年6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未满5年而转手销售的,按我市的税率---5.8%全额征收营业税。




1、城市维护建筑税 营业税额 7% 征营业税卖方
2、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额 3% 卖方
3、提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营业额 2% 卖方
4、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成交价 1‰ 卖方
5、教育发展费 成交价 1‰ 卖方
营业税及附加之和 成交价 5.80% 卖方


买 卖 审定价 6%、4%、2% 买方

1、省政府令第19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
2、按交易、交易换合同签订或公证书明确时点区分:
●1997年10月1日以前为6%
●1997年10月1日以后为4%
●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为2%
●2004年8月11日以后,个人购买存量住房(含房改房)为1%
●经批准单位自建的集资(合作)建房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查看契税表)

赠 与 审定价 6%、4% 受赠方
交 换 双方产价差额部分 6%、4% 承受方括号
综合服务费 审定价格 5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率暂定为 l%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6]169号)
土地登记费 审定价格 35元/套  
交易评估费 审定价格 评估价的0.3%  
印花税 审定价格 出让方、承受方各5‰ 财政部(88)财税字第255号
土地收益金 见交易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链接) 卖方 市政府武政[92]218号(武政[97]20号文已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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